《勤業眾信專欄》34號公報第3次修訂條文 對銀行業之衝擊
【鄭興、莊浩智】 2010/02/26 工商時報
最近國內銀行已經陸續依照主管機關規定產出「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第三次修訂條文」試算結果,以2008年底財務報表內容試算對放款及應收款減損評估之衝擊影響。經協助檢視多家銀行試算結果,我們發現國內銀行仍有以下問題:
一、方法論仍須討論確定實務做法
主管機關雖然於相關問答集中已提供減損評估方法論釋例,唯銀行仍普遍存在方法論相關問題,例如如何定義減損客觀證據。以法金客戶為例,實務上如放款逾期超過5天以上已經是很嚴重的問題,故某些銀行認定法金客戶之減損客觀證據為逾期5天以上者,但有些銀行則是定義逾期90天以上者。
又以客戶分群為例,某些銀行僅將授信資產區分為法金有擔、法金無擔、消金有擔、消金無擔等,唯經與高階主管討論後發現,銀行普遍認為分類不足且應進一步細分為更多群組,故相關方法論多數銀行仍未進行最終確認。
二、資料/系統需逐步建置
在本次試算過程中,銀行面臨到最大的問題主要是資料與系統之問題,一般來說,銀行在有效利率與回收率相關的欄位普遍缺乏,例如與交易有關直接成本資訊及擔保品回收相關資訊等等。另外,在試行階段,所需資料皆採用較簡易與一次性的的方式處理,待確認最終方法論後,仍須設計一套完整之減損評估系統。目前多數銀行仍於確認相關方法論階段,唯距離實際導入減損評估系統僅剩下約1年時間(民國100年起實施),銀行需加緊腳步進行相關系統規劃與建置。
三、IFRS 9新要求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已於2009年11月發布「IFRS 9金融工具-攤銷後成本及減損」草案,其修正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減損損失認列方式,預期將取代IAS 39。
依草案內容,減損損失認列方式將使用預期損失模型(ExpectedLoss Model)取代原IAS 39之已發生損失模型(Incurred Loss Model),銀行亦開始思考預期損失模型一旦實施可能造成之衝擊,主要是因為上述模型尚需考量整體授信生命週期所造成之損失進行減損評估,恐將進一步衝擊銀行損益結果。
面對以上問題,我們建議銀行應儘早與主管機關及簽證會計師進行溝通,確保相關方法論之合理性與可行性,並具以設計系統以利相關資料蒐集及產出正確之減損評估結果。
此外,高階主管亦需對減損評估方法論、未來方法論發展及減損評估結果持續關注並具備相當程度瞭解,以及早設計相關因應措施。
(本文作者為勤業眾信企業風險管理部門副總經理鄭興與經理莊浩智)